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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要求 的通知 (征求意见稿) 2021-06-26 15:19:00

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要求的通知
(征求意见稿)
       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
导意见》(国办发[2016]71号)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
《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建
市[2020]60号)、《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
见》(建标规[2020]8号)、《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
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建改发[2020]73号)和四川省人民
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
(川办发[2019]54号)要求,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
质量发展,推动建造方式绿色低碳,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
工程装配式要求通知如下。
一、房屋建筑工程
        自2021年8月1日起(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完成自审承诺
时间为准),全市城镇新建建筑(含民用、工业建筑)项目全
部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,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50%,其中
政府投资的保障房、人才公寓、产业园区配套住房、办公楼、
停车楼等项目及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,
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60%。鼓励各区(市)县积极推动A
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建设。
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
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独立设
置的配套用房;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
产性用房,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。
因抗震超限、特殊用途、特殊不规则等技术原因无法完全满足
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,经市住建局组织专
家论证,可适当调整实施标准。
二、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
       在市政工程中推广应用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化、标准化、集成化
预制部品部件,推动现场传统施工工艺转为工厂化生产。市政
工程项目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,箱梁、防撞墙、花箱、人行道
铺装、路沿石、树池、管廊廊体、管片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
设;城市隧道和综合管廊优先采用式方式建设。
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附件:术语解释


附件
术语解释
1.装配式建筑: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。
2.装配率:评价建筑装配化程度的指标,按照现行四川省装配
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办法进行计算
(1)单体装配率: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主体结构、围护墙
和内隔墙、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。
(2)平均装配率:同一项目中"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每一栋单
体建筑面积与其单体装配率乘积之和"与该项目"应实施装配式
建筑的所有单体建筑面积之和"
3.A级-AAA级标准:装配式建筑按照国家《装配式建筑评价
标准》(GB/T51129-2017)规定,在达到"主体结构部分的评
价分值不低于20分;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
分,采用全装修;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
35%;“的要求后,可进行A、AA、AAA三个等级评价,具体
为:
(1)A级:装配率为60%-75%。
(2)AA级:装配率为76%-90%。
(3)AAA级:装配率为91%及以上。
4.建筑面积: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。